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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个体工商户有哪些税收优惠?

时间:2024-09-24 09:21:26 阅读量:984

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 ⒈个人所得税方面

    •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条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2. ⒉增值税方面

    • ○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或减征: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 ⒊“六税两费” 方面

    • ○  减半征收: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已依法享受这些税费的其他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4. ⒋其他特定群体相关优惠政策

    • ○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5. ⒌特定行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 “四业” 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苏州工商注册 苏州个体户代办